罗某在吉安某酒店担任营销员,却将12万余元的消费款用于自己经营的店铺。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0岁的罗某系江西吉安县人,2009年5月进入吉安某酒店工作,负责各公司单位的账目结算。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到各公司单位120802元消费款不上交酒店财务,用于自己经营的文具店等,该款至案发后仍未归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