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某局出纳员梁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单位公款4万余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近日,经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2010年至2014年,梁某受单位领导安排,负责管理该局游泳馆对外开放收入,梁某将收取的游泳馆对外开放收入款存放于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内,以单位帐外帐的形式进行管理。后梁某看到购买理财产品时间短,利息高,赚钱快,便利用其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7月17日,将其保管的游泳馆对外开放所得收入款中的4万余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8月22日赎回,从中获利16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