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某劳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俊(化名),利用申报退休审核职务便利,接受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个体人员贿赂6.8万元人民币,被抚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由抚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俊于2013年底至2014年5月间,在抚顺市新抚区某劳动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申报退休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个体人员李某某等6人之托,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并收受人民币6万元;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加油卡、香烟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8000余元。综上,被告人王俊共收受贿赂6.8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俊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劳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所有涉案赃款已全部被扣押,对被告人王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