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泰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原校长许冬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冬华进行宣判,判决许冬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始,被告人许冬华任江西省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校长,主持该校全面工作。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许冬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行贿人刘某某25万元、薛某3.5万元、曾某某4万元、张某某1.2万元、邹某、龚某某2.5万元,肖某某1万元、刘某5000元、周某某5000元、罗某某5000元、苏某某3万元、王某某1.5万元、姚某某2000元、陈某某1.5万元、赖某某2000元、杨某某8000元、李某某钱财9.2万元,共计人民币5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李某某9.2万元为索贿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冬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5.9万元,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1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许冬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