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原副市长黄德意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百色中院30日对河池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黄德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黄德意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同时,扣押的赃款29万元,黄金3000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46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黄德意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温从孟的赃款人民币230万元继续向温从孟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9月间,黄德意利用其担任广西凤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河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万元,港币40万元,黄金3000克黄德意担任凤山县县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66.17万元
法院认为,黄德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德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6.17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黄德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德意,男,壮族,1964年10月出生,广西都安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与旅游学院经济史专业。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副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