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乡镇某村村委会班子三名成员为贪污征地款,以借支的方式领取征地补偿资金,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资金予以平分。近日,经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康某、黄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万元。
2008年,被告人康某、黄某、李某在分别担任吉安县一乡镇某村委会书记、副主任、出纳。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以借支的方式从乡镇经管站村账户上借出征地款 27146.7元,几天后,三被告人同另外一人(已故)商量决定将该款作为四人征地工作的劳务费进行分割处理。2008年6月30日,李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借出青亩补偿款18000元,在支付移栽树苗800元工资后,三被告人又与其它二人商量平分;2008年9月20日,三被告人以康某等人的名义从乡镇政府征地款中领取8000元抗旱井补助款,在支付了打井工资等费用4200元后,三被告人分掉剩余的钱。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