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西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原党支部书记兰某芳涉嫌受贿一案,在广西柳城县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这也是在两高明确贿赂犯罪罚金刑适用后,柳城县作出的首个受贿犯罪案件罚金刑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时任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原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兰某芳,在协助县、镇干部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先后在自己家中多次索取和收受危房改造户及家属送来的欠款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多次索贿的情形。鉴于兰某芳具有自首、退出受贿所得赃款的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等量刑情节,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