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原是广西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副大队长兼出纳,因参与私分国有资产630800元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近日,林某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林某与该大队的大队长魏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召开大队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形式发放大队民警、协警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奖和民警上路执勤补贴共630800元。期间,由林某具体负责指导套取资金及资金发放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630800元,林某时任该大队的副大队长兼出纳,明知以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形式发放大队民警、协警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奖和民警上路执勤补贴不符合国家规定,作为班子成员,在魏某提出发放涉案款项后,没有反对,并表示同意,且参与决策;同时,林某作为单位出纳,不但没有尽财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并向单位领导提供财务意见的义务和职责,反而具体经办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指导、分发等工作,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