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由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防城港市港口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陈某(享受副处级待遇)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受贿58.4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贪污14.4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该案于2016年4月27日在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14.49万元,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
经查,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港口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主任期间,将港口区扶贫办的鸡苗采购业务交给鸡苗经销商马某,于2010年至2014年间,先后5次受马某的好处费20.28万元。帮助叶某以广西某建筑公司名义取得港口区扶贫办组织开展的多个基础设施扶贫建设项目,于2010年至2014年间先后8次收受叶某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帮助张某分别以玉林某工程公司或广西某建筑公司名义取得了港口区扶贫办组织开展的3个村屯道路硬化扶贫建设项目,于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3次收受张某的好处费共计8万元。帮助黄某以防城港市某建筑公司名义取得了港口区扶贫办组织开展的2个村屯道路硬化扶贫建设项目,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黄某的好处费2000元人民币。
另查,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具体组织实施农业扶贫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以虚假制作签署工程施工协议书、虚假制作验收材料的方式,伙同他人侵吞项目工程款共计14.49万元。陈某在庭审前已退出赃款3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农业扶贫项目、伪造材料,非法套取项目款14.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