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原是广西藤县公安局副局长兼该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因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涉案金额630800元。近日,魏某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魏某在担任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名为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召开大队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形式发放大队民警、协警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奖和民警上路执勤补贴共630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630800元,魏某时任该大队的大队长,明知以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形式发放大队民警、协警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奖和民警上路执勤补贴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然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时,提出方案、讨论并默许同意发放,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