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利用手中权力收受他人财物64万余元被诉

2016-06-0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324℃

住广西百色市德保县某大道的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64.3万元。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蒙某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6年5月出生,壮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广西百色市农业局某研究所干部。

2000年春节前,时任百色市德保县建设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到该县东蒙小区三通一平项目工地检查工作,承建该工程的老板黄建某给予其“过年费”人民币1万元。2008年11月至12月,担任建设局局长的被告人蒙某某,以“借钱”购房为由,向黄老板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06年4月至2009年间,被告人蒙某某在验收该县云山大道B标工程、环城路A标时,收受该项目老板沈开某的红包人民币4000元。2008年、2009年春节收受沈老板给予的“过年费”4000元。2008年11月至12月被告以“借钱”购房为由,向沈老板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间,苗圃老板谢建某为了能结算拖欠的苗木款,给予时任农业局局长的被告人蒙某某人民币3.5万元。在这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利用农业局局长的身份向苗圃老板李学某、韦绍某索取人民币各2万元。收受工程老板许善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4年下半年某日,百色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德保分公司的王某某,在经时任德保县卫生局局长的蒙某某的“操作”下,中标该县疾控中心、皮防站两个工程项目建设后给予被告人民币12万元。

2007年至2015年,工程老板范国某于每年春节期间给予被告人蒙某某人民币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逐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