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入“干股”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近日,原湖南省长沙市政府正处级干部,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某某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李某某,男,现年52岁,曾任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主任,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处级干部。
2000年至2001年,湖南某科贸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为招标投标事谊找到时任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的李某某,要求予以关照,李某某同意并在之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将信息提前告知了王某某,为王某某所在的公司在招投标采购中提供方便。
2002年4月,李某某任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试用一年后,2003年9月正式任采购中心主任。2002年底至2003年初,武汉某科技公司股东叶某与王某某一起出资成立湖南某科技公司,叶某与王某某提议李某某在该公司入股10%,王某某还告诉李某某不让出股金,只需在今后的公司招投标采购上关照武汉某科技公司和湖南某科技公司就行了。李某某同意并承诺在招投标业务上予以关照。事后,湖南科技公司正式成立,但公司登记的股东中没有李某某。
事后,在2003年2月和8月,在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多项采购业务中,武汉科技公司均成功中标。
2008年下半年,王某某、叶某清算湖南某科技公司,按照事后约定10%的干股,李某某可分得40余万元。2009年,李某某以其儿子名义在长沙市某小区购买住房,王某某于是按李某某的要求,安排财务人员于当年10月和11月,从湖南某科技公司帐户分二次将40余万元作为购房款转帐到开发该小区的某房产公司帐户。
2015年12月,李某某受贿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受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