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房管所原所长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维修费等9万余元,后在纪委调查公车私用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贪污事实。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案扣押人民币七千余元发还受害单位。
纪委调查公车私用 房管所所长主动投案
被告人徐某,本市人。于2008年3月担任新街口房管所所长职务,同时是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据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房管所所长、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为其及其亲属的私人车辆在上述两单位报销维修费、保险费、车辆装饰费、停车费、车辆通行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2015年8月,西城区纪委在调查公车私用过程中,徐某主动向纪委交代贪污事实,并于8月1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党委投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徐某主动退赃7648元。检方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开庭审理中,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据徐某的孩子证言,其家中有四辆汽车,这四辆汽车的保养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行费都是其父亲使用自己单位的支票支付或先付现金再拿发票去单位报销。王某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徐某曾找他们帮忙签字领款或领取空白支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案扣押人民币七千余元发还受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