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书记给自己发“年终奖”
南京江宁一社区四名干部因贪污、受贿等罪分别获刑
随着南京城市化进程加快,征地拆迁和控违拆违成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在这个过程中, 手握“实权”的村官们,面临利益诱惑极易陷入贪污受贿的泥潭。这不,不久前,南京江宁大里社区有4名干部“沦陷”,共同贪污263万余元拆迁款,其中社区书记贪污数额高达205万元,并受贿21万元。近日,4人因贪污、受贿等罪行,分别被法院判处8年半到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伙同他人贪污263万拆迁款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58岁的大魏曾多年担任南京江宁东山街道大里社区支部书记,而与他搭班子的有居委会主任魏某、支部副书记李某和副主任孙某。
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10月,他们所在的社区,有一块地被列为了南京保障房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面积为3500亩左右。因大魏、魏某以及李某对即将拆迁的片区情况熟悉,当地政府就委托他们,进行拆迁征地补偿工作。
在征地工作接近尾声时,大魏发现政府给予的拆迁安置款还有近千万未使用,他于是安排魏某等人,使用伪造的假青苗、迁坟等拆迁补偿单据,将南京市保障性住房拆迁资金800余万元账做平后,以公积金名义转入社区公益账户上,准备今后社区使用。
在把这笔款变到社区账户名下时,大魏和魏某都签了字,副书记兼会计的李某也跟着操作完成了这笔钱的转账。
拆迁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在对申请拆迁补偿的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大魏等人利用虚假资料,套用拆迁款800多万元。纪检部门的人在调查时,发现大魏所在社区的4名社区干部,均存在贪污拆迁款行为,后4人被立案侦查。
经检察院侦查,从2010年到2012年期间,大魏和魏某等4名社区干部,利用协助当地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等项目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多次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共同或单独侵吞拆迁补偿款共计263万余元。
而起主要作用的社区书记大魏,单独及伙同他人贪污241万余元,其中有205万多元进入了他个人腰包。社区主任魏某,单独及伙同他人贪污48万元,其中有15万元进入了他个人腰包。副书记兼会计李某,单独及伙同他人贪污61万元,31万元被他揽入腰包。副主任孙某单独及伙同他人贪污39万余元,他自己拿了12万元。
拿套取的拆迁款给自己发年终奖
值得一提的是,大里社区征地拆迁,涉及到不少人的青苗及养殖场补偿。大魏他们就抓住这个机会,虚列各种青苗和大棚等补偿资料,然后报上去申请拆迁补偿。而这些补偿,部分是他们自己以个人名义虚列后,直接把套取的补偿款揽入了腰包。其中大魏用此手法,单独套取了186万余元。李某单独套取了19万元,孙某单独套取了3万多元。
检察院侦查还发现,大魏等人,在虚列补偿资料,共同套取了拆迁款后,他们竟以给自己发年终奖的方式,把部分补偿款揽入了自己的腰包。
根据大魏等人交代,从2010年到2012年三年春节时,在他的授意下,按照职务不同,从社区公益账户中,给自己和其他三名社区干部,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
社区书记获刑19年
主任获刑14年
检察院通过侦查还发现,大魏在担任社区书记时,利用其处置社区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为当地一家饲料厂房拆迁补偿提供帮助,并接受了这家厂厂长的10万元好处费。而从2009年到2012年期间,他还利用职务便利,将社区集体企业承接的保洁业务转包给一家公司,先后8次收受这家公司总经理给予的好处费11万元。
2009年下半年,社区主任魏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食品公司在土地租赁、征地补偿方面协调矛盾、提供帮助,收了这家公司总经理5万元好处费。而在后来配合大魏对社区保洁业务分包时,收了一家保洁公司11万元好处费。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侦查发现,大魏家的资产高达数百万,其中部分贪污受贿的钱,用于购买保险和基金等。而李某家银行存款也高达上百万元。魏某用贪污受贿款,购买汽车和房屋等。
法院审理后,认定大魏和魏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李某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孙某构成了贪污罪。
不久前,法院一审宣判,社区书记大魏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获刑19年,没收财产45万元。社区主任魏某,也因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获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社区副书记兼会计李某,因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获刑8年6个月,没收财产10万元。社区副主任孙某,因犯贪污罪获刑10年,没收财产15万元。涉案的账款均被追回,并退还相关单位,受贿款上缴国库。
为啥“村官”遇拆迁易腐败?临时权力太大缺乏监督
2013年上半年,南京市检察院对全市“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结果显示,在2009-2012年查办的44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逾七成涉及征地拆迁领域,而结成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盟,成为50名涉案村官的主要犯罪手段。
检察院分析,在拆迁过程中,“村官”和街道工作人员或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等因拆迁被政府抽调组成拆迁临时机构。
尽管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他们临时被授予的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太大,而又缺乏及时监管,有时反而会滋生群体腐败。
“村官”在开展拆迁工作同时,其身份角色往往具有特殊性,他们可能本身就是被拆迁对象,为追逐自身利益铤而走险。而被拆迁户,希望从征地拆迁中争取更多补偿,从事拆迁并熟识的村官便成为请托的“首选”。另外,村官之间,还容易相互影响,导致窝串案高发。
从村官职务犯罪外部因素看,村官之所以能够在所赋权力环节之内结成各色利益联盟,其中一个重要根源在于村务政务不公开,村级管理不民主。
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南京市检察院已将村民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全市预防工作的重点,初步形成村官立体化预防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