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攸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粮仓硕鼠”危害更大。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柯圣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海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柯圣春在担任海口市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下称海口二储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假轮换储备粮,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先后收受蒙某、冯某等人财物共计225万元。
滥用职权虚假轮换储备粮
57岁的柯圣春是海口市人。自2005年1月起,受海口市粮食局委派,担任海口二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4年期间,海口二储公司在未经书面审核,且未书面向上级主管单位海口市粮食局申请、报备,未明确是否具备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将市级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承包给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银公司)、海南国威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国威隆公司)、海口迎喜红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迎喜红公司)、海口宝来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来顺公司)四家民营企业。
在和东银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国威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迎喜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宝来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商议后,柯圣春以海口二储公司名义,与蒙某等人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签订合同并购买4000吨大米,之后和蒙某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4000吨大米交给四家民营企业各1000吨进行代储代轮。
后来,海口二储公司根据海口市粮食局文件向琼山农发行申请储备粮免息贷款,在贷款拨到海口二储公司账户后,该公司将贷款转给上述四家民营企业指定的粮食供货商用于购买大米,并由四家公司进行粮食轮换。
检察机关侦查证实,海口二储公司利用与上述四家公司违规签订合同来完成储备粮储存和轮换任务,获得地方储备粮管理、轮换补贴。四家民营企业通过指定海口二储公司向供货商以指定价格购买指定品种大米,再通过代储代轮海口二储公司储备粮,无偿使用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给海口二储公司用于购买储备粮的政策性免息贷款,用于开展其公司私人粮食贸易业务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
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为保障储备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轮换,保证储备粮及时补库,海口二储公司向琼山农发行申请储备粮轮换贷款,将贷款转给东银公司、迎喜红公司指定的粮食供货商购买大米,大米运回海口后,海口二储公司在未要求二公司提供抵押的情况下,让东银公司直接将大米运回东银公司和迎喜红公司租用的仓库进行储存和销售营利。
官商联手疯狂受贿数百万
“柯圣春有权,我们有钱,喂饱了权,我们自然会赚到钱。为表示感谢,也为了今后继续与海口二储公司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我先后送给柯总71万元。”蒙某毫不掩饰地说。
案卷资料显示:在2009年至2012年合作轮换粮业务期间,东银公司以次充好、将大米进行搭配销售,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共销售2.4万吨轮换粮。为感谢柯圣春在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支持,蒙某按照每吨大米1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24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海口二储公司和冯某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从2009年至2012年共销售8000吨轮换粮,冯某按照每吨大米2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16万元。
凡是能伸手的地方,柯圣春都会毫无顾忌地捞一把。2007年海口二储公司与庄某、黄某的公司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庄某、黄某于2007年7月分别送给柯圣春10万元。2007年至2012年,两人又分别各送给柯圣春好处费30万元。
多次权钱交易,柯圣春逐步悟出了秘诀:只要能为他人办事,必然财源广进。
欲推罪责检察官一一反驳
庭审中,柯圣春对于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收受贿赂的性质进行辩解,他不认为自己犯滥用职权罪。他辩称自己对粮油储备工作高度重视,进行多元化管理,大事都要经过领导小组讨论。控辩双方的一个焦点是:把“当日回笼”修改成“及时回笼”,柯圣春滥用职权导致储备粮受损贷款难以追回的问题。
案卷资料记载:合作的民营企业不合资格,未提供抵押,原本约定的货款“当日回笼”也修改成“及时回笼”,合作企业回笼的进程越来越慢,到了后来甚至连贷款都被一公司挪作他用,3000多吨没有入库的粮食也做了虚假入库等等,这些都是柯圣春任期发生的事情。海口市检察院指控,柯圣春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柯圣春不承认滥用职权罪,他表示,与民营企业合作是因为当时存在困难,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多元化管理的需要。此事已向粮食局有关领导口头汇报,并经领导班子讨论。至于“当日回笼”改为“及时回笼”,是因为合作企业反映,因与银行上班时间有差别,当日回到银行入账有困难,才经讨论改为及时回笼。粮食虚假入库一事,柯圣春则辩称,粮食这一块都是由一个副经理负责,他之前对此并不知情,而且在2014年9月份发现此事后,马上启动了保粮追款,追回了300多万元,以及东银公司的一些资产。
柯圣春当庭只承认收受蒙某等2人46万元,并且已经把蒙某送给他的40万元“及时退还”。柯圣春称,蒙某节日送礼都送的礼盒,他不知道礼盒里有钱,出于朋友的情谊才收下。发现礼盒里装的是钱后,他马上打电话给蒙某,让他取回,但蒙某拒绝,他便通过蒙某的朋友将钱退还给蒙某。至于蒙某的朋友是否将钱退还给蒙某,就不知情了。对于柯圣春提出的异议,公诉检察官一一进行了反驳。
庭审法官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柯圣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柯圣春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