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莆田市涵江区农业环保能源站负责人李某勇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勇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查,被告人李某勇在担任莆田市涵江区农业环保能源站负责人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3700元;伙同他人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5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勇在案发后,退出全部受贿赃款且滥用职权罪构成余罪自首等,依法对其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