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省池州市原市委常委、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原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张权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张权发利用职务之便,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
今年53岁的张权发曾任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副县长、贵池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案发前任人池州市市委常委、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张权发涉嫌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马鞍山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
上午庭审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显示,张权发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主要有5起:2001年至2011年,张权发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安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有关土方工程项目、地块土地平整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此后直接或通过其妻先后4次收受姚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张权发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安徽某汽车俱乐部董事长谢某等人的请托,为其在申报工程性采砂许可证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谢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1万余元;2008年至2010年,张权发接受池州市某金属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为其在用地拆迁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2008年至2009年,张权发为池州某矿业公司负责人赵某在探矿权回收补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赵某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2013年至2015年,张权发接受北京某安能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请托,为其在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张权发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张权发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大部分定性无异议。张权发的特定关系人所收受的10万元是否为共同受贿、收受赵某的钱物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还是受贿、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案公诉人强调,张权发与赵某的人情往来不对等,且贵池区政府与赵某签订的有关探矿权合同是在其授意下签订的。张权发的特定关系人替杨某某企业融资贷款事项向张请托后,也将收了杨某某的10万元一事告知了张权发,张没有反对。此外,张权发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张权发随着职务的升迁,形形色色的诱惑使其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在权力观上失职,在情感观上失控,在金钱观上失守,与一些私人企业老板称兄道弟,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利益,并默认特定关系人收受或纵容妻子收受这些老板的财物。最终清廉底线不保,败坏了党风,也毁掉了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权发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庭的严正审判。他反思自己的教训时说,朋友再好,也不能公私不分;拒绝贿赂,不能拖泥带水。
至中午12点左右,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