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法院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州县支行5名原工作人员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尹某某、田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公开判决。
被告人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5、6月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小额贷款逾期高,被上级停止了小额贷款业务。为了帮逾期客户垫付本金、利息,达到降逾期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某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尹某某等人商量,决定找来各自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客户户头,分别由潘某某、黄某某、尹某某制作12笔共计人民币1050万元虚假的用房屋权证抵押等消费类贷款资料。后报给被告人王某某和田某某签字审查。经上级部门审批后,被告人支取贷款金额人民币10286272元,帮逾期客户垫付利息、本金人民币9635330元。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2014年9月25日尹某某主动投案,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