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安福县原水利局局长彭某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彭某强在担任安福县水利局局长和安福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安福县水利工程承包商增加工程量、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过程中提供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查明,被告人彭某强分别收受了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曹某某等人钱财合计84.2万元,被告人将收受的钱财存入了银行个人账户或用于了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强通过其家人将赃款全部退赔上交国库。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福县水利局局长和安福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彭某强虽没有自首情形,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因此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彭某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