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寿县原县委书记张绪鹏及其弟张绪刚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绪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被告人张绪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5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张绪鹏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中景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与寿县政府签订寿县寿蔡路南侧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协议。期间,张绪鹏安排其弟张绪刚出面参与联系该项目,二人共同非法收受景润中央城项目出资人王某、胡某500万元。
张绪鹏还单独收受中景润寿县公司、永顺房地产公司、远翔油脂公司、安徽盛华纺织公司、六安尚泰置业公司和寿县国税局工作人员赵某等公司及个人款物价值共计1448993.1元,为上述企业及个人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张绪鹏在担任寿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安排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违法返还远翔油脂公司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69675元;免去永发大酒店有限公司项目土地出让金违约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610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绪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绪刚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张绪鹏收受款物价值共计6448993.1(其中单独受贿1448993.1元、共同受贿500万元),张绪刚收受他人款物共计500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绪鹏在担任寿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0751元,其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绪刚的辩护人提出张绪刚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罪及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张绪鹏、张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