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石塘镇的周某是一名村委会主任。2011年初,该村委第八生产队决定申请国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修建篮球场以及附近道路,并由时任生产队队长的周某办理具体申报事宜。
后周某在已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该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材料,成功申请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74400元,后于2011年8月领取了40000元,于2012年2月领取了剩余的34400元以及领取了先前缴纳的群众自筹款14400元。期间,周某去到灵山县地方税务局,就其总共领取的88800元缴纳了5860.8元的税额。2012年10月,周某要向该队新队长移交账目,村委会便组织对该队进行清帐。周某利用其他村民不知道“一事一议”项目的实际财政奖补资金数额,便让该队会计开了一张数额为32400元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收入收据和一张数额为4464元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纳税的支出单据来入账和出账,从中截留侵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0603.2元。
在清帐结果公布后,石塘镇政府由于群众举报,便组织对该队重新进行清帐。周某害怕事情败露,便让该队会计开了一张数额为74400元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收入收据入账,替换了之前的那张数额为32400元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收入收据。后石塘镇政府经过清算,认定周某截留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1237元。周某已将41237元退还给六蒙村八队。
2016年1月21日,周某主动到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0603.2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周某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的情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