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2名缉毒警察徇私枉法伪造立功材料获刑2年

2016-08-03 来源:正义网 热度:2251℃

图为象山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某、阳某某徇私枉法案宣判

图为象山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某、阳某某徇私枉法案宣判

原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四大队大队长唐某某与原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四大队副教导员阳某某伪造虚假立功证明,使毒品犯罪被告人龙某某二审上诉期间得到较轻判决。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1月至2月,为使龙某某(另案处理)二审上诉期间得到较轻判决,其辩护律师吴某某让时任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阳某某帮忙找立功线索,阳某某告知吴某某其队里没有案源,让吴某某找时任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四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遂联系唐某某,唐某某将其在办案中掌握的涉嫌贩毒人员诸葛某某的案件线索提供给吴某某,吴某某在看守所与龙某某会面时将该信息告知龙某某,龙某某根据这份信息写出了举报材料,后吴某某将伪造的举报材料交给阳某某,阳某某在上面签名并加盖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公章。2012年3月,吴某某催促阳某某、唐某某出具立功材料,阳某某遂以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的名义出具了龙某某的立功证明,阳某某、唐某某在上面签名并加盖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公章。后吴某某向相关办案单位移送该份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办案单位找唐某某、阳某某核实该立功证明时,两人谎称毒贩诸葛某某的线索系龙某某举报。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认定罪犯龙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撤销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罪犯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的一审判决,改判罪犯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阳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采取伪造立功材料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