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对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正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学凡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胡学凡担任中共黄山市徽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中共黄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徽省旅游局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景区评级、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多次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单位或个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首饰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万余元。
该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安庆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安庆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胡学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胡学凡多次向姚某、代某索贿共计215万元,对其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胡学凡归案后虽曾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翻供,庭审中拒不认罪,对其受贿犯罪所得未进行任何退缴。胡学凡在被羁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依法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