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是国家针对农村贫困农民实施的专项补助,保障农民住有所居。作为人人敬仰的村支书,帮扶农户办理危房改造事项本是其应尽职责,不应收取更不应索取民众的一丝一毫。本案中被告人蓝显龙为官不廉,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016年6月1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蓝显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蓝显龙提出上诉。日前,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显龙受贿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蓝显龙系忻城县马泗乡塘岭村委党总支部书记,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其利用协助政府办理有关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工作之便,非法收受本村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覃某香、韦某球、韦某样等21户农户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500元。案发后,蓝显龙已向忻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显龙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44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蓝显龙在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