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主任蔡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经查,蔡某某在担任赣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万元,为他人在特种设备检测、工程承包等方面谋取利益,给予关照。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变卖公共财物等侵吞、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6182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立功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法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