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朔县某五星级酒店职员李某、欧某,在酒店任职期间,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合伙侵占酒店餐厅营业款24万元并私分非法占为己有。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李某、欧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欧某分别是广西阳朔县某五星级酒店员工,李某是日审,负责整个酒店所有单据的审核,欧某是酒店餐厅收银员,负责餐厅订单的录入及收银工作。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欧某二人经商量后,决定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合伙分工负责侵占并平分酒店餐厅部分营业款,具体由欧某当班时负责在酒店电脑软件上操作取消作废一些当日已结现金结款的餐厅订单,因香烟、酒水数量另有登记,为避免发现,被告人欧某将取消订单中香烟、酒水及部分服务费又单独或者与其他现金结款的餐厅订单再次录入系统内,最后把相应的钱款单独拿出,并在取消单据上标注特殊暗号交由被告人李某进行审核。被告人李某在审核时负责核实并撕毁标注了特殊暗号的这些取消订单的原始书面单据,之后二人将相应钱款进行私分。截止2014年7月,二人多次用上述方式合伙侵占私分酒店餐厅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平均每人分得12万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欧某作为酒店职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合伙将酒店财产私分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