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包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4万元。
2011年初,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的业务三部部门经理杨某(另案处理)得知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准备购进―批新公共汽车,为提升业绩,杨某通过负责办理车辆保险的时任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安全科科长的包某(广西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是钦州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联系到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经理包某某(另案处理),并向包某某和包某许诺;如果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就按保费的20%给回扣包某某和包某。
包某某同意后,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新到的及其它的公共汽车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就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杨某承揽到这项业务后,安排时任业务三部的员工邓某(另案处理)负责跟进、办理具体的保险业务及从公司提取业务佣金,邓某由于是公司的正是员工,因此就以手下营销员的名义向钦州市支公司申请钦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保费的22%作为业务佣金,由于公司规定交强险的业务佣金最高不能超过保费的4%,商业险的业务佣金最高不能超过保费的14%,对于超出部分,邓某通过虚开发票报销领取。邓某每次领钱出来后,都将一部分钱存入其名下的在中国银行的帐户,后将银行卡交给包某,并告知包某银行卡的密码,由包某自行领取。
邓某除了通过存款进银行的方式外,还给现金包某。2011年至2015年间,由邓某经手送给包某的保险费回扣共人民币34.4万元。
2015年6月9日,包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