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8日从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受贿案。江西省德兴市原人大副主任张孝能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据法院通报,2002年4月,被告人张孝能任江西省德兴市交通局长,2004年10月,任德兴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兼交通局长,2007年3月任德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3年4月以来,张孝能一直担任德兴市九德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人,负责九德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工作。张孝能在负责相关公路建设监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范某、楼某、周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6万元,并在范某等人承建景婺常高速公路德兴连接线、德兴银泗公路工程的过程中,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予以照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孝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张孝能自首、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