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间,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欲通过招投标购买医疗器械,在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的金某知悉此情况后,通过某代理商公司投标,最后顺利中标,随后向该医院销售了总价值人民币3640万元的四套西门子医疗设备。
金某为了感谢时任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院长陈某在招投标、支付货款方面的关照,于2012年5月送给陈某回扣人民币600万元;2012年间,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欲通过招投标再次购买医疗器械,金某知悉此情况后,再次通过某代理商公司投标,最后顺利中标,随后向该医院销售了总价值人民币988万元的三套西门子医疗设备和一台巨鲨显示器。
金某为了感谢陈某在招投标、支付货款方面的关照,于2013年5月送给陈某回扣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25.1642元)。
案发后,金某主动到中共钦州市纪律检察委员会自首,并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
后灵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人民币725.1642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