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各加油站及烟花爆竹经营者的贿赂。近日,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朱某,1984年出生,利辛县人。2010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利用担任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及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便利,单独收受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该县乡镇加油站及烟花爆竹经营者现金、购物卡、手机充值卡、加油卡合计88500元。
案发后,朱某退出全部赃款,并书面检举他人犯罪,依法认定为立功。据此,该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