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经理陈某在审核申报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失749856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补贴款4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公司经理。
经查,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负责申报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公司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过程中,在没有经公司班子领导讨论决定和没有核实申报的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的情况下,逐将食品公司2010年至2013年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上报给隆林各族自治县商务局和财政局。由于被告人陈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损失74985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公司经理期间,陆续向公司借出201000元人民币用于公务开支,其中有104000元是病害猪补贴款。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补贴款中的40000元于2012年1月7日以合伙的方式借给黄某做生猪批发生意,期间获得3900元的红利并占为己有。被告人陈某为了冲抵该补贴款,分别于2011年2月和2012年3月,以刘某的名义分别填写了35000元和69000元病害猪补贴款的现金支出凭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40000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