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国生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人员在办理用地手续、承揽公务接待业务、争取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承揽道路绿化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国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自愿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国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刘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刘国生简历
刘国生,男,汉族,1963年10月生,山东单县人。山东农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毕业,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工程硕士。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山东省农业厅办事员,单县政府办公室办事员、副区级秘书,菏泽地委组织部副科级巡视员、正科级巡视员。省九次党代会代表。负责商务、海关、国检、口岸、开发区、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贸促会、市口岸办。
1996年6月~1997年2月,任菏泽地委组织部企业科副科长、正科级巡视员
1997年2月~1998年4月,任菏泽地委组织部企业科科长
1998年4月~2000年5月,任巨野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0年5月~2000年9月,任郓城县委副书记
2000年9月~2001年1月,任郓城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2001年1月~2005年12月,任郓城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5年4月至10月在美国康涅狄格州中央州立大学美中商务中心学习)
2005年12月~2006年1月,任郓城县委书记
2006年1月~2011年12月,任郓城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2011年12月~2012年02月,任菏泽市政府党组成员、提名为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年02月——,任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