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郎溪县国税局原副局长章传久受贿8.3万元获刑5年

2014-03-10 来源:光明网 热度:2126℃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就郎溪县国税局原副局长章传久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泾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3万元的判决。

    章传久案发前担任宣城市郎溪县国税局副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先后多次收取当地企业主和下属所送贿赂达8.3万元。2013年6月8日,章传久因涉嫌受贿罪被泾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该院提起公诉,泾县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违法所得8.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传久在任郎溪县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章传久不服,认为其在泾县检察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其收受下属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遂提出上诉。

    宣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故该院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明知行贿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取他人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遭受侵害,符合行贿受贿这一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