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检察院加大诉讼监督力度 督办一起久拖不决案

2014-03-10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29℃

    近日,由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依法督办的一起案件,该区法院依法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建华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至此,这起久拖不决的刑事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2012年12月,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建华(化名)因痴迷收藏古董而大量借债,且无力偿还。因此,先后找人制作了两本假房产证,并谎称为其侄子筹集办厂注册资金,用其中一本假房产证做抵押从马某手中高息借款人民币93000元,后将其中9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其余3000元自己使用。马某经核实房产证发现被骗而报警,后李建华被抓获归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建华之子提出其父案发时精神不正常,要求为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13年1月24日,该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宝坻分局向该院提交2012年12月31日的鉴定聘请书,称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无精神病进行鉴定。

2013年7月,该院“案管办”通过流程监控,发现该案一直没有鉴定意见书,已超过七个半月仍未解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而本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时间已远远超期,严重影响了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后经过多方核实,该院发现该案因某些原因,尚未进入司法鉴定程序,而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已经一年有余,属久拖不决案件。

针对这种情况,该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向公安宝坻分局及天津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鉴定,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并提示本院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准确把握本案的定性,依法办案,公正执法。该案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重新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从而保证了案件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