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打击非法行医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非法行医人员继续实施非法行医犯罪活动。近日,邵学军因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湖南临澧县法院判决有罪。
邵学军在担任临澧县卫生监督所执业监督科副主任、主任期间,作为案件承办人,于2007年4月和2011年5月,先后两次对其辖区内的张齐刚、罗桃珍、蔡立(均已判刑)非法行医案件进行过查处,并对他们作出了罚款等行政处罚。2012年5月,邵学军第三次承办了上述三人非法行医案件,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经济任务,以实现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邵学军故意隐瞒上述三人曾两次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并建议继续对上述三人给予行政处罚,致使上述三人未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犯罪活动至案发,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学军作为查处非法行医案件的卫生监督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公开发布的非法行医罪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构成犯罪的非法行医行为提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是其履行职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因此其辩称由于自己不知道非法行医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法律规定,而未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