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法院对邵积欣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任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7年,邵积欣通过向原沙河市政府有关领导、拍卖公司负责人打招呼、邀请吃饭等方式,将沙河市一磷铵厂的土地使用权未经重新拍卖程序,直接转让给其兄邵绩勤经营的沙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后,邵绩勤通过银行转账给邵积欣45万元。
20O9年,邵积欣出面向时任沙河市市政府有关领导打招呼,违规为其兄邵绩勤开发的康桥水谢项目减免配套费114万余元。期间,邵积欣以炒股需要资金为由向邵绩勤索要财物,邵绩勤遂安排从其公司向邵积欣指定的银行账户打款104万元。
2011年,邵绩勤又通过邵积欣分管城建、土管工作的便利条件、协调规划、土管等部门,将邢台市建一公司预制板厂的国有工业用地21亩,违规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并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邵积欣分两次向邵绩勤索要94万元。此外,邵积欣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8万元,从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近亲属购房屋3套。
案发后,经邢台市检察院指定,任县检察院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快速出击,历时一年有余,多方取证,使案件最终告破。该案一审判决后,邵积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