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甘肃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部原部长冉某,创下了甘肃省嘉峪关市建市以来挪用公款数额最大的犯罪记录。近日,冉某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冉某于2012年12月21日因犯贪污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7年2月24日从酒泉监狱解回再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冉某在担任酒钢工会财务部部长期间,利用经管酒钢职工持股会公款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7次将其经管酒钢工会、酒钢职工持股会等对公账户中的公款共计2.792亿元转入其母亲、岳母等人的账户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利27.6万余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冉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至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炒股、购买保险基金等,先后侵吞公款1095.7万元,破案后追回983.8万元,损失11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利用冉某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冉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其贪污所得赃款111.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