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2年间,陈某任辽中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辽中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二中队队长期间,伙同辽中环保局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辽中县35家企业排污费时,采取收缴排污费不上缴或少上缴截留的手段,共同贪污排污费10.1万元。3月2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获悉,4人已被判刑4年到10年。
2013年,司法机关接到举报后,传唤其中两人,两人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四被告人均上缴了赃款。2013年11月,辽中县法院判决4人犯贪污罪,4人分别被判处4年到10年有期徒刑,后4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近日,沈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陈某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应缴纳单位的企业排污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对于他们提出的原判认定数额不准确,实际贪污数额不到10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辽中县等35家企业负责人证言,企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核定通知书64份、辽中县环境监察大队收缴二中队2011年、2012年企业排污费明细账10页、代某证实材料及财务账目材料、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证明4人共同贪污10.1万元的事实,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几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对4上诉人适当量刑,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