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公路分局局长因受贿、挪用公款被起诉

2014-04-0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76℃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公路局泾县分局局长陈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泾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正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71年生,安徽宣城人,自2010年5月起至案发时先后任安徽省宣城市公路局泾县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并兼任泾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据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陈某自2010年5月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挪用公款72万元,用于个人的营利性活动,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0年6月起,陈某先后分30余次收受11名行贿者在其家中、办公室、和车上送来的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26.1万元,行贿者多为市政工程企业负责人、个体工程承包商、交通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公路建设关联者。收受贿赂后,陈某先后在工程项目承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给予请托人关照。2013年2月份,在泾县公路分局负责具体实施的该县某国道路段改造工程中,陈某违规伙同他人共同投资该道路改建工程的建设,由于缺乏资金投入,陈某指示泾县公路公司副经理张某从银行贷款50万元给其用于工程投资。2013年8月该笔贷款到期,本息合计52万元,在张某的催要下,陈某指示张某伪造相关手续,以他人名义从公路公司借款72万元(包括陈某个人需归还的欠款2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欠款等事宜,直至案发尚未归还。

陈某与其他腐败分子不同的是,自其走上泾县公路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的工作岗位的初始,其没有洁身自好,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干出一番事业来,而是立即走上了腐败的道路。其被检察机关查明的受贿次数有30余次,第一次收受贿赂的时间为2010年6月,距其上任仅一个月。同时,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大肆参与自己负责的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中为自己和他人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也暴露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和监督体制的某些弊端。最后,陈某挪用公款中20万元是用于归还其在宣通路桥工程公司(系宣城市公路局下属国有企业)任经理时的欠款,而其任公司经理时为何有如此多无法正常途径报销的巨额欠款,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