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企业负责人因挪用公款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

2014-04-0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03℃

    近日,由赫山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案做到了快侦、快结、快诉,实现了反腐工作“开门红”。

该案中,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湖南省益阳市进出口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后依法进入破产改制程序)留守处负责人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留守处改制资金及门面收入、截留代领的职工工资等款项共计469385.09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据悉,廖某某挪用公款案是赫山区检察院今年侦办的职务犯罪第一案,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用时20天,审查起诉用时5天,达到了该院领导在案件侦办之初就提出的“部署要早、效率要高、效果要好”的三点要求,做到了快侦、快结、快诉。并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主管单位将廖某某截留挪用的职工工资在春节前发放到位,使这起群众反映强烈、侵害下岗职工利益、可能在春节期间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理,实现了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