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防处高级消防队长未经许可向三名下属索取及接受共七万元贷款,日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吴麟光,五十三岁,承认三项罪名,即两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订明人员索取及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裁判官郑念慈将案件押后至三月八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消防处高级消防队长,被调派至海务及离岛区工作。
被告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向两名曾在其直接监督下工作的消防队目各索取一笔三万元贷款。两名消防队目均拒绝其要求。
被告于二零一七年三月某日,向一名为其直属下属的消防总队目索取一笔一万元贷款。消防总队目答应其要求,并向他提供一万元贷款。被告于数月后以现金偿还有关贷款。
案情透露,消防处确认被告从来没有申请特别许可,亦未获给予任何批准以索取或接受上述贷款。
消防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何家伟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