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改装工程承办商及一名物业管理公司前经理,控告他们涉嫌分别贿赂该名经理以加快支付一笔改装工程逾五十四万元欠款,以及串谋诈骗发展商,未有取得报价单便将该项工程判予该承办商。
刘大春,六十二岁,达成工程公司(达成)独资经营者,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同案被告侯致远,四十二岁,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量联行)前物业经理,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
两名被告将于下星期二(二月二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刘大春于案发时为装修承办商达成的独资经营者。侯致远是仲量联行物业经理,该公司获发展商聘用为铜锣湾一幢商业大厦提供楼宇管理服务。
二零一六年三月后不久,侯致远向刘大春要求将该商业大厦的检测仪表房改装为办公室。刘大春按指示行事并于二零一七年中完成有关改装工程。
其中一项控罪指刘大春涉嫌于二零一七年六月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而向侯致远提供约一千元贿款,作为就有关改装工程加快向达成支付未付的逾五十四万元服务费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侯致远涉嫌于二零一七年十月某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期间,与仲量联行一名大厦工程师串谋诈骗该发展商,不诚实地讹称已经向三间公司取得报价单,从而选择一间承办商为该商业大厦的检测仪表房进行改装工程,又讹称达成是该三间公司报价最低的公司,并知道该改装工程其实已经在没有取得其他报价单的情况下由达成以与侯致远协定的价格完成。
仲量联行及该发展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