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运输公司董事涉嫌盗窃三十万元使用虚假发票及管有虚假文书

2019-05-31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597℃

廉政公署今日(五月二十日)落案起诉一名运输公司董事,控告他涉嫌盗取该公司共逾三十万元款项,并使用虚假发票的副本及管有虚假文书,以欺诈该公司一名实质股东及其他董事。

陈财发,七十岁,中港物料联营有限公司(中港物料)董事,被控八项罪名,即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一项管有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5(1)条;及六项盗窃,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

被告将于星期四(五月二十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为中港物料董事,该公司从事泥沙运输业务。被告负责为中港物料在香港寻求生意合作伙伴,并管理其银行帐户。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使用四张虚假中港物料发票的副本,意图诱使中港物料一名实质股东接受它们为真文书的副本,并因接受它们为真文书的副本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实质股东或其他人不利。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虚假文书,即由一间工程公司发出的一封提示信及一份最后通知书,意图由被告或他人藉使用该等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为真文书,并因接受它们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涉嫌使用有关虚假发票的副本并管有相关虚假文书,即该封提示信及该份最后通知信,就泥沙运输费用欺诈该实质股东及其他董事。

余下六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期间,先后六次盗窃中港物料共逾三十万元款项,每次由一万五千元至十二万八千元不等。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