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二零一八年立法会补选候选人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五千元。
马金泉,六十五岁,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的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条。
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时指出,被告曾在多次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将来亦有可能在选举中参选,法庭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裁判官亦颁令被告须支付五千元讼费。
廉署早前接获选举事务处转介个案,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二零一八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候选人。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向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的选举主任呈交提名表格,但他的提名其后被裁定无效。
该次立法会补选于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举行,选举结果于同年三月十六日刊宪。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的法定限期是同年五月十五日。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于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向被告寄出一封挂号信件,提醒他须最迟于同年五月十五日提交选举申报书。
选举事务处一名选举助理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致电被告,提醒他有关限期。被告回复指他无意于限期前提交选举申报书,并指自己清楚后果。
被告其后前往选举事务处,并向该选举助理确认曾收到该提示信件及她的来电。在获取一份空白的选举申报书后,被告表示会看看选举申报书,但不确定是否会提交。
选举主任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收到被告的传真,指他已决定藉着拒绝提交选举申报书而展开公民抗命。他表示不介意因此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在警诫下接受会面时承认,他知道必须提交选举申报书,但他不会遵照有关规定。他续称,他在补选中的选举开支约为一千元。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再次在警诫下接受会面。他表示不会提交选举申报书,因为他已遗失所有发票及收据。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张娴珠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保山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