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保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王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利用职务便利,在危房改造工程发包、扶贫物资采购、保洁员服装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王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底线失守,公私不分,以权谋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敏开除党籍处分;省监委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科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