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涉嫌挪用公款200万元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胡某,男,42岁,立案前系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青华镇人大主席。正科级。
经依法查明:2009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在经营宿迁市楚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过程中,为了该公司进行增资,在手中无实际资金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从分管宿迁市青华镇棉花原种场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个人公司验资,挪用公款从事个人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归还挪用的200万元。
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及主动退出挪用的公款,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