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迪庆州纪委监委通报2起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典型案例。
1.维西县康普乡时任纪委书记张学卿不履行监督责任问题。2015年8月11日、2016年5月3日,维西县康普乡时任纪委书记张学卿分两次参加了康普乡党委班子研究康普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会议。张学卿在参加会议过程中,在明知计划投资2687万元的齐乐村阿么米、罗根洛生态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计划投资441万元的阿倮村俄咱米组易地搬迁项目,计划投资420万元的普罗村托底组易地搬迁项目,计划投资1071万元的甲马罗组易地搬迁项目,计划投资465万元的念里米村阿扒、阿拿色组易地搬迁项目,共计5个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均未进行招投标,直接通过乡党委会议决定施工人员,违反《迪庆藏族自治州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现党委书记在会议中直接提出让陈华涛承包阿倮村俄咱米组易地搬迁项目,让张应东承包甲马罗组易地搬迁项目,违反了“一把手”末尾表态制度的情况下,不履行监督责任,在会议上未提出反对意见,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也未向上级反映,致使上述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会议程序违反议事规则。2019年5月30日,张学卿受到谈话诫勉问责。
2.维西县维登乡时任纪委书记和绍华不履行监督职责问题。2016年4月,维西县维登乡时任纪委书记和绍华参加维登乡党委班子研究维登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绍华在参加会议过程中,在明知维登乡山加村新楼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561.6万元,维登乡小甸村面里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709.42万元,维登乡妥洛村四迪那米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1267万元,维登乡新化村新化一、二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1068.6万元,项目资金共计3606.62万元,以上4个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均未进行招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迪庆藏族自治州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在会上发现维西县维登乡时任党委书记直接提出维登乡小甸村面里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交由维西县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建,维登乡山加村新楼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交由云南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维登乡新化村一、二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交由云南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维登乡妥洛村四迪那米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交由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违反“一把手”末尾表态制度的情况下,不履行监督职责,在会议上未提出反对意见,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也未向上级反映,致使上述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会议程序违反议事规则。2019年5月30日,和绍华受到谈话诫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