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一村委书记和出纳合谋挪用公款29万元均获刑5年

2014-04-21 来源:正义网 热度:2178℃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陈某分别是村委会书记、村小组出纳,两人同住一村小组。2012年3月以来,吉安市井开区街道办征用了龙山村田弦上村小组的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征地款和青苗补偿款,下发农户之后,还剩余100余万元,由村小组出纳陈某保管。被告人陈某在保管村小组征地款和青苗补偿款期间, 被告人刘某先后两次找到陈某,要求其从保管的村小组资金借29万元给其生意周转,碍于情面,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于是在2013年3月16日、3月19日,陈某通过转帐方式分两次将其保管的村小组征地款和青苗补偿款共计29万元借给刘某进行营利活动,后刘某于2013年4月中旬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活动中,利用其担任村小组出纳职务之便,与被告人刘某合谋,挪用公款29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