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长未经许可从一名警方办公大楼外判保安员收受两笔合共四万元的贷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八月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刑。
梁锦辉,五十五岁,被裁判官杜浩成判处须履行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
裁判官在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所犯罪行与其警队职务无关,故判处被告非监禁刑罚。
被告早前承认两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廉署早前接获香港警务处(警务处)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警长,在警务处西九龙总区总部的保安控制组工作。西九龙总区总部的保安服务由一间承办商负责,被告负责监督该承办商的保安员及分配工作予他们。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向该承办商一名保安员表示自己翌日要交税,并向对方借贷三万元。该保安员答应被告的要求,并于同日把三万元存入被告的香港赛马会电话投注户口。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再向该保安员表示自己急需用钱,向对方借贷一万元。该保安员同日把一万元存入上述电话投注户口。
案情透露,被告分别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及四月向该保安员归还二万元及五千元。
由于被告未能归还余下一万五千元欠款,该保安员遂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向被告的上司投诉,被告最终于同日向保安员归还余下欠款。
案情透露,被告身为订明人员,未得批准而向该保安员索取及接受上述贷款。
警务处及该承办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宋家僖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