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过去三日(九月二日至四日)分两宗案件先后起诉十七名人士,当中包括一个的士协会的五名理事会成员,控告他们涉嫌参与贿选及种票勾当,致使多名人士以虚假资历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资讯科技界)的选民,以便他们在二零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人。
二零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该选举)于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举行。资讯科技界是立法会二十九个功能界别之一。
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符合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申请作出如此登记的人士,如具备《立法会条例》订明专业团体的会员身份,则符合资格向选举事务处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选民。电机暨电子工程师学会香港分会(IEEE)属有关订明专业团体,要取得其个人会员资格,必须符合某些学术或专业条件。
首宗案件的十四名被告将于明日(九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其中五名被告为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的总)的四名理事会成员及一名职员,包括李为民,五十二岁,的总会务总监;杨耀鸿,三十三岁,的总副秘书长;王宣丽,四十四岁,的总财务总监;雷亚福,四十五岁,的总干事;及潘秀芳,五十一岁,的总文员。
另外五名同案被告,包括雷亚福三名妹妹—雷伟芳,三十九岁,会计文员;雷丽芳,四十二岁,主妇;及雷丽梅,四十五岁,收银员;雷亚福儿子雷敬贤,二十三岁,学生;及陈琪南,四十八岁,建筑工人,雷伟芳丈夫的姐夫。
余下四名被告为陈永铿,二十二岁,学生;郭家健,二十二岁,学生;林泽谦,二十二岁,学生;及吴嘉浩,二十一岁,发型屋助理;同为与雷敬贤相关的人士。
十四名被告被控共十二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一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以及十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接受利益,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e)条。
其中一项串谋控罪的被告为李为民、雷亚福、雷伟芳及雷敬贤。控罪指四人涉嫌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至九月四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串谋,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向共三十六名人士提供每人一千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该三十六人中,十人为本案被告,其余二十六人是他们的亲属、同学及相关人士。
雷伟芳及雷敬贤另各被控一项交替控罪,即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两项交替控罪指雷伟芳及雷敬贤分别涉嫌在上述期间,以相同目的向上述三十六人中的十七名人士及六名人士各提供一千元。
另一项串谋控罪的被告为李为民、杨耀鸿、潘秀芳及王宣丽。控罪指四人涉嫌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至七月十六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的总另一名文员串谋诈骗选举事务处,即不诚实地:
(i)输入二百四十名人士的虚假专业资格及学历资料,向IEEE申请成为正式会员并完成申请;
(ii)凭着该些人士所取得的IEEE会员身份,向选举事务处申请或致使向选举事务处申请登记成为资讯科技界选民;以及
(iii)致使和诱使选举事务处职员批准有关申请,并将该些人士载入二零一六年资讯科技界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及正式选民登记册内,使他们有权在资讯科技界选举中投票。
其他六项控罪指雷亚福、雷伟芳、雷丽芳、雷丽梅、雷敬贤及陈琪南分别涉嫌于或约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接受一千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另外三项控罪指陈永铿、郭家健及林泽谦分别涉嫌于或约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相同目的接受八百五十元。
余下一项控罪指吴嘉浩涉嫌于或约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相同目的接受七百元。
第二宗案件的三名被告为李林昌,四十七岁,的总干事;陈俊成,六十岁,的总会员;及陈晓彤,三十一岁,接待员,陈俊成的女儿。
三名被告将于明日(九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三人同被控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提供利益予他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串谋控罪指他们涉嫌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九月四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串谋,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向陈俊成、陈晓彤及陈氏的两名家庭成员和一名友人提供每人一千元,作为该五人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陈俊成及陈晓彤另各被控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接受利益,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e)条。
两项控罪指陈俊成及陈晓彤分别涉嫌于或约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接受一千元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两宗案件所有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有关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